法律解析:13個月工資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陸續實行“雙薪制”,即發放13個月的獎金工資。個人獲得的這部分收入屬於就業的激勵性收入,屬於工資性收入的範疇。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員工13個月工資;但是13月的工資在國內很多企業都很常見,是壹種來自外企的工資方式。關於工資標準,國家立法中沒有關於第13個月工資的規定;所以第13個月工資發放的多少,無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薪,還是獎金,完全是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的工資福利政策的規定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上一篇:公職律師有能力嗎?下一篇:黑色logo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