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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檢查制度。

動物養殖場、隔離場所、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產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壹系列條件,包括與公共場所保持距離、設置隔離設施、配備持證獸醫、汙水處理設施等。,建立動物防疫體系。家禽養殖場還需要設置隔離設施和禽蛋消毒設施。除上述要求外,畜禽養殖場還需要動物疫病凈化系統和獨立區域。動物隔離場需要配備獸醫室、清掃道路、死亡動物處理設施等。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還需要車輛消毒場所、檢疫室、熏蒸消毒室等設施。

第六條動物養殖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場所之間,以及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2)工地周圍建有圍欄等隔離設施。在場地出入口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消毒池,人員消毒通道單獨設置。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設人員更衣消毒間。

(三)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四)配備汙水、汙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和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和設備。

(五)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檢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領域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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