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動物養殖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場所之間,以及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2)工地周圍建有圍欄等隔離設施。在場地出入口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消毒池,人員消毒通道單獨設置。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設人員更衣消毒間。
(三)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四)配備汙水、汙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和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和設備。
(五)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檢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領域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