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法律咨詢工作,方便境內外機關、團體、企業、機構和個人了解我國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匯局工作人員以及為外匯局提供法律咨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外匯局法律咨詢工作由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策司)法律部歸口管理。第四條法律問題可以通過預約、信函或者預約和信函相結合的方式咨詢,壹般不接聽電話咨詢。第五條涉及外匯管理的訴訟和仲裁案件,在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前,可以由當事人或代理人協商;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後,壹般只回答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詢問。第六條接受或回復駐華機構及其人員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的法律咨詢,必須事先由辦公室秘書處安排,不得私自接受。第七條回復法律意見壹般采取兩種形式:詢問筆錄和法律意見書。
政策司法規處工作人員經主管司長同意後方可答復詢問,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加蓋本部門印章;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須經政策部主管主任批準,相關業務部門會簽後方可出具。對於重大案件,咨詢壹般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回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必須經主管主任批準後才能出具。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字蓋章或由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條政策司法律法規部在回復相關法律咨詢時,可要求相關業務處室人員協助或回復。第九條法律咨詢應當遵守保密規定。第十條政策部法規司工作人員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合理、合法地回答問題。在回答咨詢時,壹般要求咨詢者提供所提問題的真實材料。第十壹條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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