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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辦法

法律主觀性: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國家土地上設立,通過以下方式產生:(1)劃撥。土地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只需按照程序提出申請並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就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使用者支付任何租金和其他費用。(2)轉移法。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人的身份在壹定期限內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3)流通方式。這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讓、交換、出資、贈與等方式再次轉讓使用權的行為。使用這些方法應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 * *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對國有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使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者劃撥。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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