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詢師資格證考試取消,已取得證書者仍然有效。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外設立國家職業資格,嚴禁開展目錄外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社會團體不得變相許可和認定資格,證書中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國”、“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資格持有人不具備應有的專業水平,導致重大過失的,負責許可的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進壹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托中國精神衛生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
140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不包括心理咨詢師資格證。也就是說,從事這個職業不需要考資格證,但是這個職業還是會存在的。取得心理咨詢師資格證者,可視為其水平和能力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