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訴國家行為包括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