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養院政策
養老院是以供養五保對象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機構。
申請程序:1,村民自己申請;2、村委會審核;3、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4.我和養老院簽了入院協議。(精神病和傳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財產處置: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等財產屬於國有和集體財產,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劃撥給敬老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鄉鎮人民政府和敬老院不得將敬老院的房屋、土地和設備抵押作他用,不得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2.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夥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按規定核對賬目,辦理交接手續。3、五保對象入住醫院,其財產交由集體代管,生活用品可帶入養老院。集體分配給五保對象的衣服、被褥等家用電器,五保對象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處理。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產按照入住協議處理。4、未成年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不得侵占或變賣;16周歲,停止五保供養時,其原有個人財產由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返還給他。
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民政局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涉及港澳臺或外商投資的兒童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由市民政部門審批。擴展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查驗,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頒發《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申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