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公共機構的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工作會經歷三個重要階段。第壹階段(2021-2025年),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65438+8900萬噸標準煤以內,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在4億噸以內,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第二階段(2026-2030年),在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基礎上,考慮提升公眾綠色低碳意識,公共機構的示範引領潛力將得到更大釋放。第三階段(2031-2060),隨著節能改造和新能源替代的深入,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和結構將得到大幅優化。屆時,公共機構的主要任務將轉變為推動地方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並努力擴大示範和引領作用,促進綠色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的轉變,幫助中國實現碳中和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民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汙染物排放達到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壹步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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