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對方不還款,屬於借款糾紛。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直接申請執行。這包括兩個時期,壹個是審判時期,壹個是執行時期。壹、審理期間,壹般程序為6個月。如果債務人找不到借款的債務糾紛,法院傳票必須以公告的形式送達,需要公告,公告期需要60天。普通審判程序的時間為6個月。二是實施期間,壹般在6個月內完成。壹審案件審理結束後,對方當事人在15日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生效判決可在2年內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請務必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