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