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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墳墓和遷移墳墓的國家補償

法律分析:1。遷墳前,征收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必須出具遷墳通知書。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墳主親屬將墳墓移至指定地點,並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逾期未搬遷的,由用地單位處理。

2.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因征地需要遷墳的,必須嚴格執行嶽陽市殯葬改革制度。搬遷地點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確定,其審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征地單位承擔。

3.烈士墓、宗教墓和少數民族墓應當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遷移。

4.雙墳的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5 .帶有石碑等墓地設施的墳墓,增加30%的補償標準。

6.花崗巖、大理石等超過上述標準的墳墓,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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