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室友: (壹)對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享有貨幣補償請求權的人,壹般是指被訴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室友。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婚姻關系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的,也視為共同承租人,即使居住不滿壹年。但在取得拆遷補償後,壹般無權主張本市其他公房的拆遷補償份額;壹般情況下,無本市常住戶口,且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因結婚在被拆遷公房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室友,可獲得拆遷補償款;在公有住宅房屋拆遷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居住在出租房內,在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房的;房屋拆遷,因服兵役、上大學、坐牢等原因,戶口遷出被拆遷公房,在本市其他地方無福利住房。(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不能視為共住人,無權獲得拆遷公房的貨幣補償:因他處公房權利受到處分(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的;* * *領取單位購房補貼後未買房已能買房且仍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的同居者;該市其他地方的公房拆遷已獲得貨幣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