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館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築耐火等級為壹、二級時,1.50h、1.00h的不燃層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墻應與其他用途完全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2.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館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且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時,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墻和不燃樓板應與其他用途完全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館設置在二層及以下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墻和不燃地板,與其他使用場所完全分隔。
4.當住宿設置在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內,安全疏散設施符合第六章的有關規定時,住宿的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m2,其他場所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相應使用場所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5.當住宿等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室)相互獨立時,住宿等場所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相應使用場所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6.營業場所的天花板和墻壁不得用可燃材料裝飾。附屬宿舍的廚房宜集中設置,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隔墻和1.00h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並應采用外墻布置,並應設置可開啟的外窗。
禁止在住宿區的房間、儲藏室和走道存放、放置和使用氣瓶。儲存氣瓶的房間應配備自然通風設施。
法律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