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承辦單位的工作職責、政策法規、工作程序、執法程序、行政審批等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務信息;
2.組織者責任範圍內的非緊急求助;
3.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投訴和建議;
4、行政機關、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作風、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
5.其他應當受理的事項。
法律依據: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