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信息,查詢顯示:有。國際條約在我國的適用主要采取自動納入的方式,但也不排斥根據國情制定不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內立法。采用自動並入主要可以從我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外交聲明中推斷:(1)法律如《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 * *。(2)行政法規,如《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用於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的集裝箱,應當符合國際集裝箱標準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有關國際集裝箱公約的規定。(3)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項規定,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根據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 *締結。(4)外交聲明,如我國代表在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關於《禁止酷刑法》的嚴肅聲明:中國作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國,將忠實履行條約義務。該代表指出,根據中國的法律制度,壹旦有關國際條約經中國政府批準或加入並對中國生效,中國政府即承擔相應的義務,它不會為此目的制定另壹部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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