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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法律解析: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人的權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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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暫時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確定或者其他妨礙請求權的障礙。中止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主張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因此,如果沒有中止或中斷的原因,權利人應在壹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當時並不知道該債權的存在,是不可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止。以後繼承人發現該債權存在的,此時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如果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期間因下列障礙而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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