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認定是當事人被對方毆打後,為避免被毆打而離開現場但並未離開,而是在現場與對方糾纏,並對對方進行反擊,壹般認為是互毆。打架鬥毆應根據具體情況分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進行定罪處罰,其責任壹般根據各自傷害後果進行劃分。壹方對另壹方造成傷害的,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拘留期限和罰款數額相對增加;其中,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或者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如果發生大規模鬥毆,所有相關方都應受到懲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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