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民事法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民事責任的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2.行政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上級對行政機關內部違紀或不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處分。其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3.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法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處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主刑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