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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住房困難的標準

住房困難家庭壹般符合以下標準:

壹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二、未享受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住房政策的;

三、未享受房改和其他福利分房。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壹些基地針對部分非戶籍人口制定了困難人口引進政策,符合壹定條件的戶籍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住房困難審核中被認定為困難人口。

此外,由於生活貧困的人不要求實際居住,其他地方福利住房的情況不會回到五年前。在實踐中,沒有實際居住過、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人,往往被認定為生活貧困。

生活困難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定義和標準。在認定住房困難戶保障時,參照保障性住房標準,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已享受福利分房或拆遷分房且生活困難的,使用面積壹般低於人均7平方米,或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5平方米。

法律依據:

《關於解決城市特殊困難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幹意見》

第二條制定計劃。各地要對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平方米的城市貧困戶現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和測算,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壹條國家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補充和調節社會保障支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管理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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