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買了商鋪的開發商不退租金,可以去當地司法部起訴或者私下協調。早在2001,國家就已經明令禁止商業地產的怪異營銷模式,即“售後回租”。《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壹、二、三線城市,產權式商鋪的主要承載形式“售後回租”的模式在法律上壹直被禁止,但實際上從未被真正禁止。因為,盡管有所謂的合同約束,但開發商在未來的回租運營中,往往會因為內部變動、重組、破產等不可預知的風險而產生糾紛。開發商在不能保證完全履約的前提下,承諾回租出售給商鋪,其實是對消費者的欺詐。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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