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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受理民事糾紛嗎?

警察壹般不受理民事糾紛。民事訴訟中的糾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公安機關就治安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解協議,並履行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對因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法律依據是《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令第11號)。公安部125)。調整範圍為因民間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且情節輕微,並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瑣事與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引起的;

2.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行為造成的;

3.其他適用調解的案件更有可能解決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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