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中買斷工齡沒有限制,《勞動法》中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不能混為壹談。《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職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企業改制中的買斷工齡與此不同,不允許全部計算工齡!!!!!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