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捐贈應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1)倡導個人捐贈優先的原則。企業應當鼓勵經營者和職工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奉獻愛心,企業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國外捐贈自己的財產。
(二)堅持企業捐贈必須經過批準的原則。企業壹般不得捐贈或贊助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確需捐贈或贊助企業資產的,必須報經市政府SASAC批準。
(3)遵守自由意誌原則。企業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捐贈後,不得要求受贈人在融資、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占有其他資源等方面創造便利條件,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造成市場不正當競爭。
(四)量力而行的原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捐贈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職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對外捐贈(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