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藏、海流、海域;
2.城市土地和農村、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7.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8.國有財產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條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