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並按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用地批準書》。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提供國有土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