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典占據基礎性地位,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分別確認公權和私權。現代法治的核心是規範公權,保護私權。壹般認為,對私權的保護是通過民法典等民法來實現的,而對公權的規制是由公法來承擔的。但實際上,民法典通過確認和保護私權,已經成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法。民法典有助於實現公權與私權的良性互動,以保護私權來規範公權的行使,是壹種權利保護的宣示。民法典通過充分保護私權,充分調動各類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積極性,有利於實現多層次、多維度的社會治理,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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