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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采購法律法規

此類內容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二)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的全部或者部分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發布實施):“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 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壹)(二)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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