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繼續推進董事會建設,試點探索經理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二是進壹步完善靈活高效的市場化運行機制,完善管理人員選拔和退出機制,實行市場化用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資福利聯動機制,探索推進員工持股等多種中長期激勵方式。三是進壹步深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出臺試點實施意見,推動投資公司開展綜合改革試驗,搭建國有資本運營平臺。四是進壹步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上的混改紮實推進,重點領域改革試點持續深化,通過產權市場、股票市場等多種渠道有序推進混改。五是全面啟動國企改革“雙百行動”,選擇200家左右中央企業子企業和200家地方重點國企,全面落實國企改革政策要求,深入推進全面改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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