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個人信息等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媒體對女性事件的報道應當客觀、恰當,不得以誇大事實或誇大宣傳的方式侵害女性的個人權益。禁止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和損害婦女的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女性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以談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戀愛關系終止、離婚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國家建立和完善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治,提高婦女健康水平。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普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衛生知識、保健和防病知識,保障婦女在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精神衛生服務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完善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措施;對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淫穢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