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有土地轉讓按評估價的3%計稅,由財政局征收契稅。
3、國有土地轉讓需要繳納登記費
(1)個人住宅:18元/間100平米以下,每50平米加5元,最高不超過35元;
(2)個人非住宅:90元/戶建築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每超過100平方米收取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3)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每包裹領取10元;
(4)土地使用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企業和自收自支單位,每宗收110元,每500平方米加40元,最高4萬元;
(5)差額預算管理機構土地使用面積2500平方米以下(含2500平方米),每宗地收取160元,500平方米以內收取20元,最高1,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