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主管對外情報和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機關,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中國的國家安全工作原本是公安機關的職責。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分工是:前者以對外為主,後者以對內為主,相互結合,形成壹個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安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常務委員會)1983年9月2日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和執行逮捕的權力。
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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