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5.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或者出售的,不影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6.房屋贈與、繼承等原租金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