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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租賃法律法規

全國租賃法律法規如下: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5.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或者出售的,不影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6.房屋贈與、繼承等原租金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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