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應該通過國債法向社會展示自己的信用。國家信用形成的基礎是國家的王權。根據國家主權,國家可以擁有自己領土範圍內的所有資源和財富,並依靠其強制力無償獲得各種財政收入。國家可以以這種強大的社會財富為後盾,向債權人借錢。但國家財富是債權人無法控制或掌握的,需要消除債權人對國家貸款能否償還的疑慮。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作出承諾,表現出到期履行合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誠意,以增強債權人對國債的信心。
2.通過國債法的明文規定,國家的特殊債務人和債權人處於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雖然國家與債權人在政治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除外),壹個國內債權人受國家行政權力管轄,但債權債務關系壹旦形成,國家就要依照法律及其約定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通過制定國債法,規範國債的融資、轉讓、償還等各種活動,使國債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家雖然是國債的債務人,但這是壹個抽象的政治概念,國家的行為需要具有壹定權限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實現。這就需要規範這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使之符合國家的意誌和整體利益,不能隨意舉債,不能濫用。國家還需要通過《國債法》對權限和責任的明確規定來管理證券中介機構,協調具體借款人、借款人和次級貸款人之間的關系,明確債務登記、監控等宏觀調控手段,使國債關系順利發展,避免因過度借貸和管理不善而引發的償債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