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無過錯/公平責任=屬於歸責原則,主要作用是確定誰是義務人。
份額/連帶/不真實連帶/補充責任=屬於歸責方式,主要作用是確定義務人如何承擔責任。
壹般而言
對於債權人,債權人只能要求過錯責任人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或者責任的,由有過錯的人承擔全部責任。
沒有過錯的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除非證明債權人有過錯。
既有對無過錯負責的,也有對過錯負責的:
外在:對於債權人而言,除非證明債權人有過錯,無過錯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過錯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註:如果不是補充責任,則沒有類似於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對內:至於過錯責任人和無過錯責任人之間的責任如何承擔。根據具體法律關系,確定最終責任人。
例如:a .第三人挑釁動物致人損害的,債權人和第三人承擔過錯責任,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內部有過錯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例中,最終責任人為第三過錯人。)b .再如公司股東瑕疵出資。對外,有過錯的董事、高管承擔過錯責任,出資瑕疵的股東承擔償還責任。在內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出資瑕疵的股東追償。(本例中,最終責任人是瑕疵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