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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鐵路局征收經濟分局不向集體職工發放養老金。應該怎麽走法律程序?

為職工辦理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的,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其所屬社保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無法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壹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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