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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十二種封建法典體例的法典是

建立十二種封建法典的法典如下:

(1)風格

《開皇法》在北齊法律的基礎上,總結了以往的立法成果,調整了條文內容,確定了12條,包括名例、衛生禁例、職制、戶婚、廄舍、發跡、盜竊、訴訟、詐騙、雜律、捕死、越獄等* * 500條。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內容和體例經歷了由簡到繁、由繁到簡的發展過程。《皇帝法》12標誌著這壹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刑網簡疏而不失》12式為後唐律所采用。

(2)內容

1.前代的殘酷刑罰在《皇律》中被刪除,刑罰固定為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其中鞭刑從10到50不等,棒刑從60到100不等,共五個等級。刑期從壹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個月;流放刑從1000裏到2000裏不等,各差500裏;死刑有兩種:絞殺和斬首。從此,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確立,並壹直沿用到清末。

2.《黃愷法》在北齊“十條重罪”的基礎上正式確立了“十惡”罪。“十惡”指的是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謀反、造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

3.《黃愷法》進壹步完善了“八議”和“公務”制度。“八見”是對親人、親戚、聖賢、能人、功臣、貴人、勤民、貴客等八種人的犯罪。必須按特殊程序認定,依法處罰。“官職”是指官員犯罪到監禁或流放的時候,可以得到官貨來抵消刑罰,私罪和公罪是有區別的。“八項意見”和“官職”制度的完善,進壹步發展了封建特權法,使之系統化、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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