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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被扣留超過60天後,我可以釋放它嗎?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再延長30日,因此運管可以對非法營運車輛實施最長60日的暫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的決定:

(壹)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與違法行為無關的;

(三)行政機關已經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屆滿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後,應當立即返還財產;鮮活商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予以退還。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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