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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法律制度對公務員權利救濟有哪些規定?

(壹)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現有途徑

1,復習

我國《公務員法》第90條和《行政監察法》第37條都規定了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審查制度。根據這兩部法典中的規定,審查主要包括三種類型:對公務員作出處理決定的原處理機關的自我審查;行政監察機關對作出公務員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復查;下級行政監察機關對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的復核。

2.抱怨

根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所謂申訴,是指公務員不服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自身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請求有關機關重新審查處理該人事處理決定的制度。這裏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原行政機關的上壹級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行政監察機關。

3.譴責

我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該規定是對人事行政侵權的壹種救濟方式,彌補了人事處理決定救濟規定的不足。

4.仲裁

《人事爭議處理決定》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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