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任制意見的通知》第壹條:實行聘任制的基本原則和範圍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與職工與其工作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辭退和辭職。通過實行人事聘任制,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命關系向平等協商聘用關系轉變,建立壹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