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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有哪些形式?

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

1,行政處分;

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

2.記住;

3.記錄大錯誤;

4.降級;

5.辭退;

6.開除。

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

4.沒收非法財產;

5、責令停產停業;

6.暫停或吊銷許可證;

7.暫停或吊銷許可證;

8.行政拘留;

9.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的主要表現:

1,是法律責任,而不是基於道德或約定的道德責任;

2.它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違反行政義務而引起的,與違憲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壹定的區別;

3.這是壹項獨立的責任,不能被其他法律或紀律責任所取代。

綜上所述,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活動中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責任。現代法治社會不僅要求權力(權利)和職責(義務)的合法性,還要求承擔責任有法律依據。因此,行政責任的方式和內容應當由法律規定。否則很難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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