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另壹方面,法律的固有行為規定著人們的行為,引導著人們行為的規範,這就要求(1)法律的規範性內容具有更大的確定性;(2)法律規範性聲明更具有強制性;(3)法律規範作為判斷的標準,更具有權威性和任意性;如果隨意更改法律,人的行為將不再有邊界,糾紛和暴力也隨之而來。
但同時也要認識到,法律是由某個群體即立法者制定的社會規範。立法者是生活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人,不是全知全能的神。他們在當時背景下制定的規範,不能也不可能脫離當時的歷史局限。這樣,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就會出現缺陷。如果此時拒絕與時俱進地修改更新法律,嚴格執行法律的行為必然是荒謬的。法律依據的判斷必然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法律應當及時更新以適應社會生活,有效而恰當地實現行為引導。
社會的長治久安需要法律的穩定存在,但同時也不否認法律是實現社會福利的工具,所以法律的穩定在壹定時期內總是穩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