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稅收制度框架,按性質和功能大致可分為以下四類:
(1)商品服務稅。(2)所得稅。(3)財產稅類。(4)其他稅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
(二)按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計算;
(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
(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