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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司法》規定,代表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65,438+0/3以上的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簡稱臨時股東大會,也稱特別股東大會。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為解決公司遇到的緊急問題,在相鄰兩次定期股東大會之間召開的股東大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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