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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惡意克扣員工工資?

惡意克扣員工工資的情況如下:

1,明確拒絕行動。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視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的欠款,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不支付的借口,應認定為故意。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力支付的假象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指使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力支付的虛假形象;

3、實施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4、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也就是說,企業的銀行存款足以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並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取得勞動報酬。實行月薪制的,超過20天不發工資的,構成“不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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