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法庭審判的壹切活動都要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核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字。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數據:
庭審筆錄可以復印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適用本規定。”可以知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