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60。(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8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在身故、殘疾賠償和無責任身故、殘疾賠償限額下,被保險人負責賠償喪葬費、身故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被撫養人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