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分出來的。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縣級無權制定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