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責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責不等於無賠償責任。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具有危險性,行人與非機動車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更重的註意義務和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對於無過失的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是非常明確的,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的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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