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協議與合同在本質上是壹致的。它是社會生活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作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它是壹種合同文件。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達成壹致,所表達的意思是其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原因;其次,協議除了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後,本協議原則上應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