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說明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即應當遵循《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公民享有姓名權,並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隨母姓”的規定, 並且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姓氏反映了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對姓氏的選擇涉及公序良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瑩早些時候向大會解釋了解釋草案,稱公民隨父姓或隨母姓在中國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並得到社會的普遍遵循。也是中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該很好的傳承下去。
解釋清楚,公民原則上要隨父姓或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選擇其他姓氏。包括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況。
根據解釋,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記者了解到,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民法領域的法律進行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指立法機關對壹項法律規範進行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種情況
子女不隨父母姓。
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
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選擇贍養人的姓氏。
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